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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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 許智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淑華 │華南商業銀│102年3月25日│29,500元│GD0000000│無││││行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