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何宜庭 上列聲請人與 林玉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新臺幣297825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債權計算書或欠款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