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執行、本院於93年10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5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8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6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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