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65號
原 告 鄭伊鎔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瓊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651元,應繳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