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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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