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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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0三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三0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容留成年女子 張潔瑩 與男客 陳崇銘 為按摩生殖器以營利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就案內所有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相互勾稽之結果,分別定其取捨而資為判斷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綦詳,並非單憑證人陳崇銘之證詞為唯一證據;又本於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證人張潔瑩證述各語,何以不足採信之憑以論斷理由,復於理由欄論述明白,要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所為論敍說明,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自不容任意指摘。上訴意旨,徒憑己見,或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漫指為違法,且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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