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86號上訴人 蕭文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松良松江國際商標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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