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二)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二)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傑明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
謝思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