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樊孟承(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樊孟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驗結果證據出處1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1袋實稱毛重0.5260公克(含1袋),淨重0.31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310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2吸管(長)1支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吸管(短)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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