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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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楊芳錦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謝平 律師 彭建亮 被告 丁睿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柒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房屋完工於民國73年3月,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層數7層,主建物面積90.89平方公尺、平台面積14.80平方公尺、防空避難室面積74.17平方公尺,合計17
9.86平方公尺,有系爭房屋之登記謄本在卷可參,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87萬8,039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統截圖畫面在卷可憑。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37萬6,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係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37萬6,800元,而其請求自113年5月29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起,按月給付3萬6,000元,為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予併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5萬4,839元(計算式:4,878,039+376,800=5,254,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74元,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