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債權人台桐企業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竑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㈢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