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75號聲請人 陳秉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瑞苑 │台北富邦│108年6月│56,800元│AA0000000││││商業銀行│30日││││││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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