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0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家秀 (原名 江秀霞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