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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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66號聲請人 林慧玲 代理人 李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94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