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已死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五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查被告甲○○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役政資料附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更字六二五號卷可稽。上開確定裁定對定執行刑之聲請未為不受理之裁定,而仍依聲請對已死亡之受刑人予以定執行刑,顯有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如發見違法者,因此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固得提起非常上訴。但非常上訴以對於確定判決(或裁定)始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自明,如判決(或裁定)尚未確定,要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作業系統在卷可稽,刑罰權之對象業已消滅,原審於同年月二十日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所犯妨害自由五罪,所處如原裁定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固屬違法,但被告已死亡,該裁定因無從送達於被告,而無法確定,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故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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