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邱武進 被告 邱武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武法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同段511-2地號、同安和段6地號、同段6-1地號、同段6-2地號、同段6-3地號等6筆土地,原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7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5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原告所有之各筆土地現值計算式:各筆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原告應有部分)│├──────────────┬─────┬────────┤│土地地號│土地面積│107年1月每平方公│││(平方公尺)│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793.19│14,511元│├──────────────┼─────┼────────┤│臺南市○○區○○段○○○○○○號│243.04│14,511元│├──────────────┼─────┼────────┤│臺南市○○區○○段○○號│7.45│16,000元│├──────────────┼─────┼────────┤│臺南市○○區○○段○○○○號│189.05│14,511元│├──────────────┼─────┼────────┤│臺南市○○區○○段○○○○號│87.37│16,000元│├──────────────┼─────┼────────┤│臺南市○○區○○段○○○○號│164.43│14,511元│├──────────────┴─────┴────────┤│原告應有部分土地現值7,227,7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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