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幼女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營偵字第1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幼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幼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其鄰居即告訴人 鄭陳秀里 整理資源回收物聲音吵醒伊,竟不思理性溝通,而告知將對其人身安全造成不利之言語,恫嚇告訴人並造成告訴人受到威脅之狀態,並斟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其犯行之態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目的,以及於警詢中自 陳小學 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營偵字第1792號被告陳幼女女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幼女與鄭陳秀里係同住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之鄰居,因不滿鄭陳秀里多次於整理回收物品時發出聲響而打擾渠休息,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
16日下午4時許,在上開房屋前,接續以台語對鄭陳秀里恫稱:「我一定要這樣,我要配你,…我一定要給她死,我再自己自殺,…」、「會怕死就不要進去…,沒再怕的啦」、「讓她死,我抓去關,看她多行,那孩子怎麼死還不知道,要死孩子、死孫,還不知道勒,囂張沒落魄的久,死子死孫還不知道,我要跟她配,殺死人,我去自殺,不用去關,我說到做到」、「我如果不殺死她,我才輸你,我不要去關,也不要罰錢,殺死人自殺這樣而已」、「我殺死人,我要去死,我不要給人關,我要去死,不怕死最勇」等語,使鄭陳秀里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鄭陳秀里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幼女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與告訴人鄭陳秀里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譯文在卷可憑,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檢察官胡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鐘玉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