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陸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