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預備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九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預備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有預備殺人之犯意,惟查原判決已就被告否認及所辯認為不可採,詳敘其理由,其上訴並無可採,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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