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逸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至11月份之薪資明細資料。
三、聲請更生前2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等)之單據憑證。
四、釋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其父親之住處?共有幾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彼此間協議分擔比例?
五、釋明聲請人前夫現有無按月給付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及其金額?若無,其未盡扶養子女義務之原因?
六、聲請人居住上址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