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福 等三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70,1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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