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志明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明因偽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其前所犯強盜等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月、其前所犯毒品等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及上開有期徒刑5月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5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