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楊博勛 律師 蔡文斌 律師被告 施茂林 訴訟代理人 施陳 儷云被告 黃鼎竣
施昆洋 施進 祐顏 施菊美 顏啓登 施琴山 施董秀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憲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9,098元【計算式:24,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1,421.25平方公尺(1471地號土地面積)×466/13390(原告之應有部分)=9,619,09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