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5號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6號附民原告 林聖勲
陳秀英 附民被告 王彪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8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