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