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8.21刑保字第95002717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徐淑芬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