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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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38號聲請人乙○○上列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4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路○段417之1號3樓)於民國96年8月31日死亡,具狀向本院聲明為限定繼承,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丙○○之其他繼承人即甲○○曾向本院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表示限定繼承,並經本院准予裁定在案(本院96年度繼字第1651號裁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之財產既依法已視為限定繼承,其重複聲明限定繼承難謂合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