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何美臻 被告 徐郁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郁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何美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