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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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許家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闕言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9,1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耕華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93 號裁定(111.05.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調 字第 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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