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宏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