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戊○○
另寄:台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丁○○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丁○○分別於民國(下同)86年、87年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農民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2,000萬元②1,14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86年4月25日至116年4月25日止②87年12月11日至117年12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丁○○於86年5月5日邀同相對人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中國農民銀行借款7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18年又2個月,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10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50,9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中國農民銀行奉主管機關核准於95年5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於95年5月5日已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除戊○○、乙○○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3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283│建│││219.37│1/2│丁○○│├──┼───┼────┼───┼───┼────┼─┼──┼──┼────┼─────┼────┤│002│花蓮縣○○○鄉○○○段││284│建│││97.68│1/2│丁○○│└──┴───┴────┴───┴───┴────┴─┴──┴──┴────┴─────┴────┘┌─────────────────────────────────────────────────────┐│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38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960│花蓮縣吉安│ 慈惠段 │停車空間│1層74.41│74.41│平台│4.06│平方公尺│全部│丁○○│○○○鄉○○路35│283、284│、鋼筋混│││││││││││0巷13號│地號│凝土造1│││││││││││││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