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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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08號原告 蘇彥儀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黃敬寓複代理人 宋威億 被告 蘇芬芬
蘇明德 蘇雅惠 蘇雅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櫻美 被告 蘇嘉南
蘇玉齡 蘇玉芬 蘇玉琴 蘇玉梅 蘇信雄 蘇照子 蘇月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麗珠 被告 蘇清標 訴訟代理人 余秀英 被告 蘇世曉
蘇龍勝 蘇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蘇清標、蘇月娥均應親自到庭。
二、原告、被告蘇清標、蘇月娥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本件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
地及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之異動索引紀錄及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㈡被告蘇清標應提出被繼承人 蘇王旦 之喪葬費用明細及相關憑
證,並 陳明 喪葬費用係由何人支付,及被繼承人蘇王旦遺產中現金部分係如何分配,並附相關憑證。
㈢被告蘇月娥應具狀陳明是否有委任被告蘇麗珠為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