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 杜家銓 (即 杜百昌 之繼承人)聲請人 杜家鎧 (即杜百昌之繼承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1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華南永昌永昌基金│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