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年4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經民國103年
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5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再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7年1月31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5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兩罪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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