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五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六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分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八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一五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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