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許博堯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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