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簡字第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七號判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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