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董鴻文 相對人玄樺貿易有限公司右聲請人因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主管機關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四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九六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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