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34號原告 吳淑雰
賴珮宸 上二人共同 許淑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鴻茂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富祥農 業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 李國銘 同法定代理人被告 林慧真 被告 樹王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家良 人被告 吳宇亮
卓佳蓉 林岱樺 陳柏賢 王珍珍 伍詠笙 陳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伊查詢已有另案投資人對本件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刻由該院審理中,為求紛爭解決一次性、便利訴訟資料調取及利用,聲請本件一併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共同向包含原告在內之不特定多數人誆騙投資具高經濟價值之 牛樟 樹,使原告陷於錯誤與被告簽立數份相關投資契約並交付投資款而違法吸金,被告所為實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故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經查,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茂公司)、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祥公司)、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樹王公司)之原登記營業處所迭經本院送達訴訟文件均遭遷移退件(見本院卷第227頁、第229頁、第233頁),是原登記營業處所顯已非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合先敘明。又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被告樹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之吳家良及吳宇亮雖現住高雄市○鎮區○○街○○號2樓本院之轄區,然被告鴻茂公司、富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之李國銘籍設高雄市楠梓區、現住高雄市左營區(見本院審金字卷第305頁戶籍資料、本院卷第219頁其民事陳報狀),另被告卓佳蓉現住高雄市左營區,其等之管轄法院均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而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故本院對其等並無管轄權;被告林慧真現住新北市中和區,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林岱樺現住臺南市永康區,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陳柏賢現住臺北市北投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王珍珍、伍詠笙、陳尚德,現各住臺中市東區、太平區、豐原區均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前揭被告之住所顯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惟本件根據原告所主張被告富祥公司、樹王公司均為被告鴻茂公司之子公司而同屬鴻茂公司吸收資金之集團成員,是被告富祥公司、樹王公司在為被告鴻茂公司暨本身吸收資金時,使原告二人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約行為地(臺中市北屯區)與匯款結果發生地(合作金庫中清分行)來看,確實存在共同(亦即原告二人都有之受侵害聯繫因素)之侵權行為地即臺中市,參以本件被告等人所涉刑事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相當資料之調查,且其他投資人也已向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為求紛爭解決一次性、便利訴訟資料調取及利用與當事人就審之便利性(避免本院將原告吳淑雰對被告等人之訴訟事件留下,卻將無管轄權但案情相似之原告賴珮宸部分移往不同法院管轄,使本件被告需在兩處以上之法院奔波),並避免裁判矛盾,以及基於達到訴訟經濟以節省有限司法資源等考量,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本件當事人間聯繫因素最為密切者,從而,揆諸前揭管轄規定與說明,本院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既為本件共同侵權行為之管轄法院,且本院針對原告賴珮宸部分亦確實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並參酌多數被告之意願,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管轄審理。至本件原告二人雖併有以契約關係為請求,然原告二人僅係分別與被告鴻茂公司、富祥公司及樹王公司簽立契約,其餘被告李國銘、吳家良、吳宇亮、陳柏賢、王珍珍、伍詠笙、林岱樺、陳尚德及卓佳蓉並非本件契約當事人,是尚非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定本件之共同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原告吳淑雰部分┌──┬────────┬──────────────┬───────┬──────┬─────┐│編號│契約名稱│契約簽立時間、地點│原告匯入帳戶│備註│出處│├──┼────────┼──────────────┼───────┼──────┼─────┤│1│牛樟樹栽植專案買│⑴時間:民國102年11月14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賣暨委託管理契約│⑵地點:高雄市○○區○○路││(管轄法院為│第103頁││├────────┤185號6樓之1(鴻茂││橋頭地院)│(原證4)│││【原告吳淑雰稱:│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本次合約已於105│││││││年3月18日合併至│││││││編號3合約內,故│││││││將減縮此部分訴之│││││││聲明】│││││├──┼────────┼──────────────┼───────┼──────┼─────┤│2│牛樟樹栽植專案買│⑴時間:民國103年1月1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賣暨委託管理契約│⑵地點:高雄市○○區○○路││(管轄法院為│第101頁││├────────┤185號6樓之1(鴻茂││橋頭地院)│(原證4)│││【原告吳淑雰稱:│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本次合約已於105│││││││年3月18日合併至│││││││編號3合約內,並│││││││無實際給付金額,│││││││將減縮此部分訴之│││││││聲明】│││││├──┼────────┼──────────────┼───────┼──────┼─────┤│3│牛樟城市林場專案│⑴時間:民國104年2月1日│僅102年5月31│行為地│⒈審金卷│││收購契約│⑵地點:高雄市○○區○○路│日匯款20萬元(│(管轄法院為│第123頁││├────────┤185號6樓之1(鴻茂│參原證12),其│橋頭地院)│(原證4)│││【原告吳淑雰稱:│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餘不明││⒉金字卷│││本合約金額乃係簽│(註: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第49頁│││立之眾多合約合併│料所載,鴻茂公司104年3月23│││(原證12)│││轉換為本次合約,│日前均址設「高雄市左營區富國││││││因原簽立合約已返│路185號6樓之1」,於104年││││││還被告等,故原告│3月23日後始變更至高雄市000000
000000○○○區○○○路○○○號18樓)││││├──┼────────┼──────────────┼───────┼──────┼─────┤│4│牛樟樹栽植專案買│⑴時間:民國104年9月12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賣暨委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管轄法院為│第105頁││││段447號29樓(樹王生││台中地院)│(原證4)││││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牛樟樹栽植專案買│⑴時間:民國105年1月9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賣暨委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管轄法院為│第145頁││││段447號29樓(樹王生││台中地院)│(原證4)││││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牛樟樹栽植專案買│⑴時間:民國105年1月13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賣暨委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管轄法院│第107頁、││││段447號29樓(樹王生││台中地院)│第147頁││││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證4)│├──┼────────┼──────────────┼───────┼──────┼─────┤│7│牛樟城市林場專案│⑴時間:民國105年3月18日│分別於下列時間│行為地與結果│⒈審金卷│││收購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存(匯)款至樹│地│第137頁││││段447號29樓(樹王生│王生物科技股份│(管轄法院│(原證4)││││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作金│台中地院)│⒉金字卷│││││庫銀行中清分行││第71頁│││││帳戶(帳號:18││(原證18)│││││00000000000)││⒊金字卷│││││⑴104年7月14││第73頁│││││日自合作金庫││(原證19)│││││銀行台南分行││⒋金字卷│││││存款30萬元││第77頁│││││(參原證18)││(原證21)│││││⑵104年10月1││⒌金字卷│││││日自合作金庫││第81頁│││││銀行成功分行││(原證23)│││││存款150萬元││⒍金字卷│││││(參原證19)││第83頁│││││⑶104年11月16││(原證24)│││││日自合作金庫││⒎金字卷│││││銀行東台南分││第61頁│││││行匯款14萬元││(原證17)│││││(參原證21)│││││││⑷105年3月14│││││││日自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80萬元│││││││(參原證23、│││││││原證17第2頁│││││││編號67)│││││││⑸105年3月17│││││││日自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14萬元│││││││(參原證24)│││├──┼────────┼──────────────┼───────┼──────┼─────┤│8│牛樟椴木買賣暨委│⑴時間:民國105年6月4日│不明│結果地│⒈審金卷│││託管理契約│⑵地點:高雄市○○區○○○路│【原告吳淑雰稱│(管轄法院│第121頁││││685號18樓(鴻茂管理│於105年6月3│台南地院)│(原證4)││││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日自帳號031076││⒉金字卷│││││0000000帳戶匯││第62頁│││││款50萬元(交易││(原證17)│││││行:合庫成功分│││││││行),參原證17│││││││第2頁編號99】│││├──┼────────┼──────────────┼───────┼──────┼─────┤│9│牛樟椴木買賣暨委│⑴時間:民國105年6月23日│不明│結果地│審金卷│││託管理契約│⑵地點:高雄市○○區○○○路│【原告吳淑雰稱│(管轄法院│第119頁││││685號18樓(鴻茂管理│於105年6月22│台南地院)│(原證4)││││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日自帳號031076│││││││0000000帳戶匯│││││││款50萬元(交易│││││││行:合庫南永康│││││││分行),參原證│││││││17第3頁編號104│││││││】│││├──┼────────┼──────────────┼───────┼──────┼─────┤│10│牛樟椴木買賣暨委│⑴時間:民國105年10月19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管轄法院│第109頁││││段447號4樓之1(富││台中地院)│(原證4)││││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11│牛樟椴木買賣暨委│⑴時間:民國105年12月29日│⑴合作金庫中清│行為地與結果│⒈審金卷│││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分行帳戶(帳│地│第111頁││││段447號4樓之1(富│號:00000000│(管轄法院│(原證4)││││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40338)│台中地院)│⒉金字卷│││││⑵戶名:富祥農││第85頁│││││業科技有限公││(原證25)│││││司│││││││⑶金額:150萬│││││││元│││├──┼────────┼──────────────┼───────┼──────┼─────┤│12│牛樟椴木買賣暨委│⑴時間:民國106年1月26日│⑴合作金庫中清│行為地與結果│⒈審金卷│││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分行帳戶(帳│地│第113頁││││段447號4樓之1(富│號:00000000│(管轄法院│(原證4)││││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40338)│台中地院)│⒉金字卷│││││⑵戶名:富祥農││第85頁│││││業科技有限公││(原證26)│││││司│││││││⑶金額:32萬3,│││││││320元│││├──┼────────┼──────────────┼───────┼──────┼─────┤│13│牛樟椴木買賣暨委│⑴時間:民國106年6月16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管轄法院│第115頁││││段447號4樓之1(富││台中地院)│(原證4)││││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14│牛樟椴木買賣暨委│⑴時間:民國106年9月16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託管理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管轄法院│第117頁││├────────┤段447號4樓之1(富││台中地院)│(原證4)│││【原告吳淑雰稱:│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合約為104年9│││││││月12日之合約續約│││││││所簽立,並無實際│││││││給付金額,將減縮│││││││此部分訴之聲明】│││││├──┼────────┼──────────────┼───────┼──────┼─────┤│15│種樹達人專案買賣│⑴時間:民國106年9月30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三││(管轄法院│第143頁││││段447號4樓之1(富││台中地院)│(原證4)││││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附表二:原告賴珮宸部分┌──┬────────┬──────────────┬───────┬──────┬─────┐│編號│契約名稱│契約簽立時間、地點│原告匯入帳戶│備註│出處│├──┼────────┼──────────────┼───────┼──────┼─────┤│1│牛樟城市林場專案│⑴時間:民國104年12月7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收購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段││(管轄法院│第149頁││││447號29樓(樹王生物││台中地院)│(原證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牛樟城市林場專案│⑴時間:民國105年3月29日│不明│行為地│審金卷│││收購契約│⑵地點:台中市○○區○○路段││(管轄法院│第161頁││││447號29樓(樹王生物││台中地院)│(原證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