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陳蘭順 被告慈聖宮法定代理人 張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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