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38號上訴人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分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4,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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