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7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仁富
選任辯護人林柏睿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8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仁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均表示有意願洽談調解,本院為安排調解庭期,並需待上開調解情形,始知能否作為被告量刑有利之參考,原定宣判日期因此重大事由有酌予變更(延展)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 爰延展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