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告 陳克特

被告 曹林臻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4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曹林臻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曹林臻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1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陳克特對被告曹林臻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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