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9號

聲請人太佳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張善貽王聖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件1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10,400,000元〞之本票一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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