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9號
聲請人太佳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翔 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 張善貽 、 王聖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件1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10,400,000元〞之本票一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