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民國94年6月2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5年8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明知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里○○鄰○○路○○號6樓之1之建物非其所有,仍擅自居住於該處,以此方式竊佔該屋。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催收人員乙○○於97年3月3日清查銀行財物時,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9年4月1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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