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5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金額肆拾伍萬元之證明文件(所附之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無法清楚明示債權金額)。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第二頁影本。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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