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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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緩字第八一七、八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纜線剪貳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一三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五號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纜線剪二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一三號),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被告乙○○、甲○○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五號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五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上職議字第二三四四號處分書各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電纜線剪二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一三號),係被告甲○○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