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大發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9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建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3月7日│61,755元│A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泉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