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 林佑吉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献章 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共有人 林粉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無繼承人,則合法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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