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告德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樹成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萬7,418.55元,換算為新臺幣113萬6,663元(起訴時匯率為1美元兌換30.377元新臺幣,計算式:3741
8.55×30.377=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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